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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试点的土地登记发证报批手续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
 试点的土地登记发证报批手续的通知
 (1988年8月19日)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四川、陕西、云南、浙江省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130号《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要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要求,凡完成城镇地籍调查试点达到登记发证条件后,要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才可进行登记发证。凡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已自行登记发证的,要在接到本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国家土地局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并补办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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