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
试点的土地登记发证报批手续的通知
(1988年8月19日)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四川、陕西、云南、浙江省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130号《关于
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要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要求,凡完成城镇地籍调查试点达到登记发证条件后,要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才可进行登记发证。凡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已自行登记发证的,要在接到本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国家土地局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并补办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