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8年8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最近,我们在土地证书监制过程中,发现某些地方的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印制土地证书的规定,擅自印制、推销土地证书,如浙江省苍南县的某些印刷厂在全国范围散发广告,征求“订购各种土地使用证”;有的把土地证书在市场上摆摊高价出售。还有个别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未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授权,擅自印制土地证书。少数地县也违反规定自行印制或购买土地证书。这些作法严重地干扰了土地证书印制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土地证书的严肃性,破坏了统一印制和发放土地证书的工作,给土地的依法统管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土地证书的法律尊严,保证土地证书印制工作的正常开展,现重申土地证书印制工作必须坚决执行我局〔1987〕国土〔籍〕字第110号文和我局地籍司〔1988〕国土〔籍登〕字第16号文的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印制土地证书,应先填写《土地证书印制申请书》,由局(厅)正式办文报我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印制土地证书,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选择印制厂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没有合适厂家的,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三、土地证书印制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注册的正式印刷厂,要求经营思想端正,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为先进的技术、工艺水平。
四、被选定印制土地证书的厂家,不得将土地证书的印制任务转包其他厂家,否则取消其印制土地证书的资格,转包印制的土地证书予以没收。
五、土地证书封面上的国徽图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印制土地证书样本时,须由印制厂家带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购买用于制作样本的国徽铜版。厂家和样本经我局审查合格后,再按批准印制数量购买用于批量生产印制土地证书的国徽铜版。用于印制土地证书的国徽铜版任何单位不得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