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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
 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1987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充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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