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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报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度及计划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报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度及计划的通知
 (1987年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通知,全国开展了土地资源调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少数县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这项工作很重视,每年准时上报进度和下年计划,有的省(区)还编写简报,随时反映情况。但有些地方由于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反映情况不够及时,甚至长时间不报,或上报情况不准,前后不一,影响了全国情况的汇总和工作计划的安排。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地籍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土地调查计划、经费管理、进度统计和检查验收等项工作。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三十日上报全年预计完成情况(见附表一),次年一月正式报实际完成情况。
  三、一九八六年以前(含一九八六年)已验收合格县的名单,请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底以前报来(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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