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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资料收集
  (1)收集调查范围的近期地形图、地籍平面图、影象平面图等。
  (2)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
  (3)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详查使用。

四、外业调绘与面积量算

  第十四条 调绘基本要求
  (1)调绘应采用新测绘的地形图或影象平面图,准确的地籍平面图;
  (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符合国家《规程》图例。
  (3)调绘面积线不得有漏和重叠。
  (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不大于0.3毫米,困难地区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0毫米。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界线的调绘
  (1)土地权属界线是指各用地单位与相邻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
  (2)境界以国家和地方确认的行政区划界线为准。
  (3)详查不论与地方同步或不同步,都要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组织,与各相邻单位共同确认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 面积量算
  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同时开展详查时,各方量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差小于允许值时,可以平差。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不同时开展详查,由先开展的一方量算,并为另一方提供平差后的面积,作为后者量算面积的控制依据。
  (1)土地面积计算单位:1∶2000以内的比例图用平方米;1∶1万以上的用“亩”或同时用平方米和亩,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后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2)地籍及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需认真核算准确无误。

五、其它

  第十七条 详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详查工作情况;
  (2)详查成果及质量;
  (3)土地利用分析;
  (4)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各类面积统计表;
  (5)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6)处理权属纠纷的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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