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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3)用地单位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4)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5)争议情况、证明文件及处理意见、资料等。
  详查工作的成果及野外记录、计算数据、草图等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归档保管,用地单位可以复制存查。
  第八条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详查成果:
  (1)企业化工厂、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及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按国家规程提供各类面积统计表;地籍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边界接合图表、调查报告各一份。
  (2)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只提供权属界线图,边界接合图表、总面积。

二、土地利用分类

  第九条 分类依据
  全国“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一级类编号“Ⅷ(8)”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在城、镇、村庄内的“军事设施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于二级类编号“55”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军事设施用地。凡军事部门使用的非军事设施用地,一律按照全国统一的两个技术规程分类。
  第十条 土地分类
  (1)居民点内、外的所有军事设施用地,都为特殊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等用地单位,按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分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
  居民点外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土地分为:耕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建筑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三、详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详查任务书
  开展详查的任务书,应由团以上用地单位拟制,经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详查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2)详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
  (3)详查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
  第十二条 进行业务培训和试点
  详查工作开展之前,要进行业务培训与试点,使参加详查人员熟悉技术要求,明确详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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