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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详查的目的是:为国家和军队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维护军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强化军用土地管理,为国防建设服务。
  第三条 详查范围
  军用土地详查的范围包括军事设施用地和非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国防工程设施。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人防工程、试验场地用地;
  (2)基地仓库设施用地;
  (3)营房工程设施。部队、机关营房、离休干部住房、科研院(所)、院校、医院、疗养院(所)、试验基地、各种训练场地、军办工厂、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输油(气)管线、业务生产等用地;
  (4)其它。
  非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企业化工厂设施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用地;
  (3)军马场用地;
  (4)生产经营的商店、招待所、宾馆、业务生产用地;
  (5)其它。
  军用土地范围内由军队负责详查,军事禁区内不属军用土地的地区,由地方还是军队负责详查,由军地双方商定,但不作为军用土地登记统计。
  第四条 详查工作单位
  详查实行谁用谁查的原则,以团(含独立营下同)以上用地单位为详查工作单位,各级应成立有主管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详查基础图件
  开展详查的基础图件:基地仓库、试验场地、机场、大型训练场地、农场、军马场等要使用1∶1万-1∶5万地形图;各类营区、工厂等要使用1∶500-1∶2000平面图或地形图。
  第六条 详查步骤
  详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包括图件、仪器、工具、技术培训、试点等项准备;
  (2)外业权属界和地类界调绘、补测;
  (3)用航片调绘的,要进行内业转绘;
  (4)土地面积量算;
  (5)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编写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6)详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7)成果资料上报归档。
  第七条 详查工作成果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地籍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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