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武汉市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1990年12月25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府〔1990〕3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函》收悉。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多次批示精神,复函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因此,你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二、你市是省辖市。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省辖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你省人大常委会根据
《土地管理法》制定的《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已对你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请你市按此规定审批建设用地。
三、《土地管理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需要,总结建国以来土地管理经济教训,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实行改革的产物,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的。因此,
《土地管理法》是进行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律依据。你市虽是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并在1984年7月的《关于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报告》中要求享有省一级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但在
《土地管理法》和《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应执行法律、法规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