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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编制“八·五”土地利用中期计划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编制“八·五”土地利用中期计划的通知
 (1990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做好“八·五”土地利用中期计划(以下简称中期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中期计划应根据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与发展相结合”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整顿秩序,提高效益”以及“一要规范,二要建设”的精神,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和建设用地,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力争把耕地减少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中期计划的期限为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编制中期计划以一九八九年为基准年,以一九九0年为预测基准年,中期计划由三部分组成:即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具体见附表一。
  三、中期计划的内容及填报要求:
  1、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2、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及计划期内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需求增长的情况;
  3、根据制定“八·五”计划要对一些十分紧缺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水等)提出预警的要求,各地应从当地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状况实际出发,提出土地资源预警项目,为国家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
  4、在确定计划期内土地利用总目标的同时,要具体确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开发利用指标。对国家建设中新开工和预备开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耕地一千亩以上或总用地二千亩以上项目及有偿出让项目的用地要单独列出,按附表二填报。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出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控制指标。
  四、中期计划的编制方法以常规的趋势外推法为主。在充分掌握“六·五”和“七·五”期间土地利用基本情况,了解“八·五”计划设想的基础上,要分析研究达到计划期内农业生产发展速度、粮食及其它主要农产品产量所需要的农业用地。同时,要分析研究计划期内各部门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的关系;乡镇企事业发展速度、新增产值和农村水利、交通建设发展与乡镇集体建设用地的关系;农村人口增长、年龄结构以及居住状况和生活水平、经济收入变化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关系。从而,根据建设需要与可能提供的土地编制出中期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数学方法,建立各种预测模型,以加强定量研究,提高计划的科学性。
  五、中期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宏观管理土地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中期计划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成一个完整体系。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力量,抓紧中期计划的编制工作。中期计划请于五月底以前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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