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
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3年2月17日)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出让土地的类型应以出让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按照《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确认。如兴办开发区征用耕地须按征用耕地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费用;征地后,经过开发再出让则应按非耕地(建设用地)处理。
四、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是指已作入股的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关系不能擅自变化,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国土〔法〕字第182号文规定:“如转让,集体土地须征为国有,办理出让手续”。如果以集体土地入股进行房地产开发,目的是转让经营,亦就是进行股份转让,与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是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