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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
 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1993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市场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步伐,我国将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实行标志制度。现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落实。

附件: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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