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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技监局令第8号 1990年8月22日)

  第一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基本建设工作,要遵照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项目。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了解基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基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根据建设任务相应设置基建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基建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基建任务完成后,机构和人员要做妥善安排。
  第五条 为维护基本建设计划的严肃性,所有基建项目都要纳入国家统一计划。不得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不得弄虚作假,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司是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局系统内基建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直属、直供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落实基建投资。
  (三)组织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检查协调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工程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选择最优方案。
  第九条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报计划任务书。
  (一)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各建设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实际需要认真填报。
  (二)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目的和根据;建设规模;建设环境要求;建设工期;外部协作条件;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主要设备的配置计划等。计划任务书以文字说明为主,附必要的表格简图。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可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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