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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8日)废止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技监局令第5号 1990年5月9日)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国家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
  国家标准的奖励范围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国家标准,包括: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三)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方面的标准;
  (四)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方面的标准;
  (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方面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有关标准化的应用性科研成果;
  (二)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等情报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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