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发布的规章,按各司、室的职责范围由有关司、室负责组织起草。
第七条 技术监督规章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奖惩办法和实施日期等内容。也可根据所调整的对象,对内容酌情增减。
第八条 技术监督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准确,不使用修饰性或宣传性的词句,语言表达具有逻辑性。
根据规章的内容多少和繁简程度,表达方式可以分章、条、款、项,也可以只设条不设章。其中“条”为基本单位,每条应包括一项完整的规则。在整个规章中连续编号。款可采取另起一段的写法,不冠数字,项应冠以数字。
第九条 技术监督规章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规章之间,应相互衔接与协调,并行不悖。如有相悖,应在提出草案时特别加以说明。
第十条 负责起草的单位,应对规章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在征求意见时,应提出“起草说明”和附上有关参考资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原有的规章已被新制定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明确写明予以废止。
第三章 审批发布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负责起草的单位备文将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和有关资料先送局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审查报告送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我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技术监督规章,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后,再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会签。
第十三条 局领导审批的技术监督规章,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规章,在批准之后二十日内,负责起草的单位应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和有关资料一式二十份,送局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外协调,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进行。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各司、室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规章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