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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1日)废止

技术监督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技监局法发(88)244号 1988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的技术监督规章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章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我局“三定”方案,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内各司、室及局属各单位。
  第二条 技术监督规章是国家技术监督局为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调整技术监督活动中各种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技术监督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对某一方面的技术监督工作制定的行为规范可称“规定”;对某一项技术监督工作制定的比较具体的行为规范可称“办法”。
  第四条 制定技术监督规章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贯彻和执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吸取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思想。
  (三)贯彻充分协商的精神。
  (四)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第二章 分工和起草

  第五条 根据经济建设和技术监督工作发展的要求,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技术监督规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司、室及局属各单位提出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提出草案,报请局领导审批,下达实施。
  第六条 对须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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