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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失效]

  法5
  2.1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及其有关的主要基本原则。它不包括其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一项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以医疗药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此外,如果国家法律禁止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禁止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那么这种产品发明创造或者制造这种产品的方法发明是不能依照专利法五条规定拒绝授予专利权的。
  法5
  2.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它的内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违反道德风俗,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法5
  2.3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实现其目的,从而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使其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是妨害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可使盗窃者双目失明或者会使用不慎者造成失明的防盗窃装置,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由于利用或者被滥用而可能造成危害的,则不属此列。例如,可能造成污染的工艺方法,对人体有副作用的药品,残留量高的农药,放射性诊断与治疗的设备等,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法5
  2.4 部分违法的发明创造
  一件申请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或者一项发明创造的一部分违反专利法五条的规定,其他部分是合法的技术方案,称为部分违法的申请或者部分违法的发明创造。对于这样的申请和发明创造,审查员在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五条的部分。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删去违反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项“投币式弹子游戏机”的发明创造。游戏者如果达到一定的分数,则机器抛出一定的钱币。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将抛出钱币的部分删除或修改,使之成为一个单独的投币式游戏机。否则,它即使是一项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依照专利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如果专利申请的内容属于专利法二十五条所列各项的范围,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二十五条所列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不仅适用于发明,也适用于实用新型。
  法25.1(1)
  3.1 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造出感光的胶片以及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又如,发现了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把这种物质从混合物中分离出来的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应当指明,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的不同,但是两者关系密切。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法25.1(2)
  3.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下列各项是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例子。
  审查专利申请的特殊方法;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管理的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演译、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的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速算法或口诀;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心理测验方法;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统计、会计和记帐的方法;
  乐谱、食谱;
  祛病、强身和健身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一种数学算法的表达形式的集合,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把计算机程序输入给计算机,将其软件和硬件作为整体考虑,确实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并具有技术效果,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则不论它是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等实用性能上的改进,还是涉及计算机系统内部工作性能上的改进,都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含有计算机程序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参见本部分第九章)。
  法25.1(3)
  3.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上述的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人体或动物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上述的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人体或动物恢复或获得健康,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例子:
  (1)诊脉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方法、窥镜诊法、同位素示踪诊断法;
  (2)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护理等疗法;
  (3)电、磁、辐射、蜡、电击、细胞、免疫、冷冻、透热等疗法;
  对下列各项被视为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例子:
  (1)人类或动物的受孕、避孕以及胚胎移植的方法;
  (2)各种疾病的预防方法(强身和健体的方法属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
  (3)各种体外循环、透析处理、麻醉深度监控等方法。
  此外,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也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整容方法,在活动体上取物的方法(如,活牛取黄的方法)等。
  下列各种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1)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物质、材料、仪器、设备和器具等;
  (2)烫发、染发等美容方法以及消毒、灭菌的方法(人体或者动物的伤口消毒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3)对脱离了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的组织或者流体进行处理或检测的方法,例如血液、排泄物、精液的保藏或者化验方法以及利用人体血清制取抗体的方法等;
  (4)对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测试、保存或者处理的方法,例如冷冻、焚化、解剖、制作标本以及动物的屠宰方法等;
  (5)仅为获取人体或动物常规生理参数的采集、测试、处理等方法,例如运动医学、劳动医学中测量有关脏器负荷极限的方法,对动物脂肪厚度的测量方法等(将此类信息、数据用于疾病的诊断的用途不能授予专利权);
  (6)为实现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而建立的方法,即使其中某一步骤还要与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相接触以获取信息或数据,只要该方法的实施仅是完成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时,仍可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为实现血流速度测量仪器的连续波超声多普勒方法。
  法25.1(4)
  3.4 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专利法所称的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专利法所称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
  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
  此外,专利法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例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等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关于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参见本部分第十章的有关内容。
  法25.1(5)
  3.5 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人垄断,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3.5.1 原子核变换方法
  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例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封闭阱法以及实现核裂变的各种类型反应堆的方法等。但是,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电子对撞法、电子环形加速法等),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3.5.2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但是这些元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言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专利法二十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本章将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作出规定。关于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规定,参见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有关内容。
  2.说明书
 
 根据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包含说明书。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规定,提交说明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的必要条件之一。法26.3及.4法59说明书及其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还用于支持权利要求,并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1.1 清楚
  说明书内容应当清楚,其要求如下:
  (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为达到该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上述目的、技术方案和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
  (2)用词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用语来描述。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用语,避免编造的用语;必要时,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此外,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说明书的内容涉及计量单位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细则19(3)说明书附图符合规定。说明书有附图的,附图应当符合规定(参见本章2.2.7和2.3)。图示的技术特征应当与说明书中文字描述的该技术特征一致,并且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
  2.1.2 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有附图的,对附图的图面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的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有益效果。
  (3)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达到发明目的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以及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2.1.3 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达到其目的,并且具有有益的效果。
  2.2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五)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七)有附图的,应当有图面说明;
  (八)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撰写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更好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顺序逐项详细说明。
  细则18.1(1)
  2.2.1 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不超过25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名称;
  (3)清楚和尽可能简明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应该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细则18.1(2)
  2.2.2 所属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发明特征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截面”(发明本身)。
  细则18.1(3)
  2.2.3 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应当写明就申请人所知的,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细则18.1(4)
  2.2.4 目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1)针对背景技术部分中存在的问题;
  (2)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这些目的应当能由该申请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达到。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所写明的每个目的应当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细则18.1(5)
  2.2.5 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必要技术特征,还可以包括其他的附加技术特征。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部分的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细则18.1(6)
  2.2.6 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有根据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
  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细则18.1(7)
  2.2.7 图面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依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对附图的名称、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但是,图面说明不包括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和细节的说明。
  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图1是燃煤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图3是图2中的A向视图;
  图4是图1中的B-B剖视图。
  细则18.1(8)
  2.2.8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与申请中实现发明主题的技术方案相一致,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解释,以支持权利要求。
  实施例是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例子。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对实施例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18.1(5))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实施方式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18.1(8))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实施方式的描述中,对已知的技术特征,可以不作详细地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时,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细则192.3说明书附图法26.3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
  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各幅图中的同一技术特征,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
  关于附图的绘制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4.6的规定。
  细则24
  2.4 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摘要应当包括下述各项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涉及的主题名称、所属技术领域、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以及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此外,摘要可以有化学式、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2)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取最能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一幅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摘要应当简短,不分段,全文不得超过200个字。
  3.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二十三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专利申请应当包括权利要求书。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3.1 权利要求
  3.1.1 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细则21.2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达到其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使之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细则21.3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有关,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等),在这种情况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是不同类型的发明,不能将其看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法26.4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既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也不使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例,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再如,对于“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公开了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而且园艺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除非说明书中还指出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公开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园艺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植物种子,才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一个概括较宽的、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当说明书中给出的情报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情报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应当要求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对于说明书中某一特征仅给出一个实施例,而且权利要求中该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情形,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此功能也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的话,则权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该特征的写法是允许的。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种特定方式完成的,没有说明其他替代方式,而权利要求却概括了完成该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则是不允许的。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方法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方法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法33当要求保护的特征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细则20.1
  3.2.2 清楚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一致。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可以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的词义来理解。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汇具有特定的含义,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该词汇,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汇的说明而限定得足够清楚时,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免造成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词在特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的含义。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词。因为,这类词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起任何限定作用。
  一般情况下,在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或者类似的用词。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词时,审查员应当判断,该词的出现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但是,在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果由于该词的出现,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清楚地与现有技术区分开,则不允许。
  最后,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参见本章3.3)。
  细则20.1
  3.2.3 简明
  权利要求应当简明,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
  考虑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但那些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无关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
  在可能的情况下,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3.3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细则20.2权利要求书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细则20.3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也不得包括附图。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所谓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主题。细则20.4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除附图标记或者其他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还可以用分行或者分段的方式描述。
  在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2)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其他广义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具体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设备(方法、物质、取代基)”这一描述中,“类似物”或者“类似方法”的描述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审查员应当特别注意,上述的概括是否扩大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及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怀疑这种概括不适当或者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据,并且说明理由。只要审查员在现有技术中检索到权利要求概括的内容,则说明权利要求概括得过宽,应当要求申请人作进一步地限定。
  3.3.1 独立权利要求撰写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篇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仅需要写明那些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相关的已知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要点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已知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
  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已知技术特征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已知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特征中哪些是现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因此,为清楚起见,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应当分两部分撰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款的规定,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用于上述方式撰写时,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开拓性发明;
  (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要点在组合本身;
  (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三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拨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但是这种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地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且不能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方式表达。也就是说,只能择一地引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3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但都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有关。

第三章 新颖性

  1.引言
 
 根据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是不同于现有技术,而且也不同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的技术方案。
  本章内容主要涉及新颖性的概念、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以及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2.新颖性概念法22.2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是现有技术。但是,为了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予专利权,在判断新颖性时,还应当考虑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因此,为确定新颖性的目的,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被认为是现有技术。
  所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与现有技术或者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的内容有关。
  2.1 现有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的技术知识。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的保密情形。
  然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的公开,使公众能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条的规定,现有技术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细则30
  2.1.1 时间界限细则9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细则30
  2.1.2 地域界限
  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视具体的公开方式而确定。如果是出版物公开,该地域指全世界范围;如果是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则仅限于我国国内。
  法22.2 
  2.1.3 公开方式细则30现有技术公开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2.1.3.1 出版物公开出版物包括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小册子、样本、产品目录等,还包括采用其它方法制成的各种有形载体,例如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唱片、光盘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的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有没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不属于本规定之列。
  出版物的公开日期,以其第一次印刷日为公开日,如果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的,则以所说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当年12月31日为公开日。
  审查员对出版物的公开日期有疑虑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
  2.1.3.2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使公众处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不仅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而且还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公开使用。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细则30
  2.1.3.3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电视等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和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其他还包括公众可阅览的展台上、橱窗内放置的情报资料及直观资料(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模型、样本、样品等),以其公开展出之日为公开日。
  2.2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判断新颖性,在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的申请文件中,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被认为是现有技术中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法9、细则12.1由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审查员在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检索是否存在损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有抵触申请存在,不仅要审查在先申请原始文本的权利要求,而且要审查其说明书和附图(如果有的话),应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只在为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才予考虑;在为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由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也不包含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程序中,审查员如果发现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可以授权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无理由又不选择的,审查员根据先申请原则,授予一项专利权。
  2.3 对比文件
  现有技术中,有关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于审查员来说一般是无法得知的,因此,审查员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所涉及的现有技术主要是指出版物公开的技术。
  审查员为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从现有技术中检索出与该专利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以及仅为判断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用以与该专利申请进行比较。这些文件称为对比文件。
  引用的对比文件可以是一件,也可以是数件;所引用的内容可以是每件对比文件的全部内容,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所记载的内容判断申请的专利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明显隐含的技术内容同样属于公开的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明显看出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一份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是损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的文件。
  2.4 优先权法29.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法29.2、细则33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法29.1
  2.4.1 外国优先权
  2.4.1.1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就外观设计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的最终情况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2.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目的、技术方案以及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相同的外观设计。
  审查员应该注意,不得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的说明书中,某些技术方案没有包含在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为理由,而对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拒绝给予优先权。
  2.4.1.3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主要是给申请人法律上的保护。就是说,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向我国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所提出,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其他的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其他的申请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对于其他的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中间由其他的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4.1.4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细则33.1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关于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三十一条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提出的。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公开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公开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结构将A,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但是,中国在后申请如果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公开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公开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公开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公开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从未在外国提出过申请,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外国优先权。
  (3)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新实施例,或者增加符合单一性的不同类型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中国在后申请中增加的技术方案未在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或者将其驳回,而应当对于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申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予优先权,其有效日期为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的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外国优先权,故称为外国部分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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