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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失效]

  (6)主动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审查程序中随时要求撤回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是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主动撤回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并在主动撤回请求书上签章。主动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提出时不必申明理由。根据在法律程序中不得反悔原则,主动撤回专利申请请求书一经生效,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该请求。
  审查员对主动撤回专利申请请求书仅作格式审查,不符合要求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符合要求时,该请求即生效。主动撤回请求生效后,该申请即告结案,申请人就该申请提交的任何文件审查员均不受理。
  (7)视为撤回与恢复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耽误了审查员的指定期限,其申请被视为撤回。视为撤回,恢复审查,以及延长顺延期限的要求和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规定。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恢复程序后,审查员应当从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时所处的程序位置继续审查。
  14.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是复审程序中的一个步骤,即将复审档案发回原审查员,由原审查员写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陈述对复审请求的理由的看法和处理意见。这里所谈的前置审查仅指初步审查予以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前置审查。
  14.1 类型
  在前置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生下列各种情形:
  (1)审查员认识到驳回决定的理由不正确或者不充分,驳回是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的,应当撤回原驳回决定,使专利申请重新进入审查程序。
  (2)由于申请人拒绝审查员提出的补正要求,或者是由于申请人经过多次补正仍不能使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而导致被驳回的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的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已经克服原申请中缺陷的新申请文件,审查员可以依据修改后的申请撤销原驳回决定。
  (3)审查员坚持原驳回决定的理由,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复审程序进行审查。
  14.2 前置审查意见书
  前置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各项:
  (1)对申请技术内容的认定。
  (2)陈述审查过程。
  (3)陈述事实,充分说明在专利申请中存在缺陷的实质,其不合法性,这些缺陷是不能通过其他程序所补救的,审查员已经将驳回理由预先通告申请人,并且被申请人拒绝。审查员陈述事实中不应出现在驳回决定中所没有的新理由。
  (4)对提出复审请求时,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文件的审查意见。
  (5)在上述陈述的基础上说明审查员的结论性意见。
  前置审查意见书只须一份,由审查员盖章,并经审核。
  14.3 撤销原驳回决定的申请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四十三条,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的复审决定是终局决定,当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时,审查员应当根据复审决定使专利申请进入审查程序,审查员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驳回申请。
  由复审委员会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审查员应当将该决定复印存档。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专利法四十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批准该专利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以及审查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与本部分第一章中的有关要求相同。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细则44(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五条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九条规定的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申请文件的审查
  2.1 请求书
  2.1.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专利法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2—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的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的名称应符合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的名称应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下述名称应避免使用:
  ——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应避免使用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以产品的形状、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称,如铜锅、红色外衣、棱形尺等,但有些习惯上已名称化的材料可保留,如玻璃管,橡胶塞等;
  ——省略写法的名称,如电视机天线不能写成电视机,电风扇控制器不能写成电风扇;
  ——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写成某种动物、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均不符合要求。
  2.1.2 设计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2.1.2的规定
  2.1.3 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2.1.3的规定
  2.1.4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
  2.2 图片和照片的审查
  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是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是两面视图。
  正投影六面视图的名称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下面。
  对于从请求书记载事项和图片、照片中不能正确判断其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可以补正的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使用的方法、状态、目的等不明确的设计,如随意勾画的示意图等;
  (2)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如视图方向颠倒或者图纸使用方向颠倒;
  (3)图纸或照片不清楚、图形过小,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或者虽然图形清楚,但因背影、阴影等部分的存在而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
  (4)外观设计产品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材料和尺寸不能理解;
  (5)外观设计有几种不同变化状态,但图面上只显现一种状态;
  (6)图片或照片中有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形或文字以及线条的,如名人肖像、商标、标志、有名的著作以及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等;
  (7)立体产品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没有按正投影制图法作图,或者没有按投影关系拍摄照片;
  ——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和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
  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仰视图(或俯视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机械设备和底面不经常看到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8)表示平面的图有下述情况的: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两面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后视图。后视图无图案时可省略后视图。
  (9)细长物品如导线等,绘图时可省略中间一段长度,但要用两条平行的点划线断开,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但是提交的图不符合该要求;
  (10)六面视图或两面视图不能充分表达外观设计而又无下述图面:
  ——必要的展开图、剖视图、放大图、立体图等;
  (11)剖视图的剖面及切断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剖视图的剖面线不完全或没有;
  ——切断处的点划线、符号及方向不完全或没有(不包括中心处的纵断面及横断面图);
  (12)有局部放大图,但在原图上没有表示放大部位的;
  (13)两件以上的组合件(能够分离的物品),如组合柜,除提交组合状态六面视图外,必要时还要提交各自单独的视图但是提交的图不符合该要求;
  (14)透明物品的外观设计有下述情况的:
  ——外层无色无图案,内层有图案,没有按透明可见部分的图案绘制;
  ——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2.3 简要说明的审查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进行简要的说明。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产品的透明部分;
  (4)细长物品省略的长度;
  (5)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6)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
  (7)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功能;
  (8)主要创作部位。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2.4 分案申请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2.6.1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审查
  3.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共同代表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1的规定
  3.2 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二十九条在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缔约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缔约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
  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是在在先申请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时,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六个月。
  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之一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不予审查。
  3.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2.1.2的规定
  3.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2.1.3的规定
  3.2.4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2.1.4的规定
  3.2.5 优先权要求费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2.1.6的规定
  3.3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3的规定
  3.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6的规定
  3.5 著录项目变更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3.7的规定
  4.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审查
  4.1 依照专利法五条的审查
  专利法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之2.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三个方面之一时,应当作出审查意见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全部内容涉及时)或者删除相应部分(部分内容涉及时),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五条范围或者拒绝删除相应部分时,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4.2 依照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对于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作出视为撤回该专利申请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应当作出驳回决定,通知申请人。
  4.2.1 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专利局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分31个大类,217个小类以及一个包括了所有未能列入上述31个大类中的其他杂项类。
  专利局按已公布的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给出合适的分类号。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作出。
  4.2.2 同一类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
  4.2.3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应当是各产品的设计风格相一致,以至于可以认为各产品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并且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是用相同的表现方式表达出来的。
  4.3 依照专利法三十三条的审查
  专利法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4.3.1 申请人主动修改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应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的三个月内。超过三个月的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视为未提出的通知书;在三个月内提出的,应当审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规定。
  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依据专利法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四条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同意撤回修改并回到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除外。
  4.3.2 应审查员要求修改
  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修改申请文件而又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当应依据专利法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4.4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二条第三款的审查细则2.3专利法实施细则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4.1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
  图案是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变形文字的排列或组合并通过绘图或者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4.4.2 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上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案。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方案是指该申请内容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相同的在先申请在中国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或者将公布;也指该申请的内容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使用。
  5.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审查
  专利法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审查基准适用于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
  5.1 相同的外观设计
  相同的外观设计指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设计相同但物品不同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5.1.1 物品相同
  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钟表可以分为手表、怀表、座钟、挂钟等。这几种表的用途都是用来计时的,但其功能各不相同,因此是不相同的产品。对手表而言,有机械表、电子表等种类,尽管结构不同,但手表的用途和功能是相同的,所以是相同的产品。
  5.1.2 设计相同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三个要素相同。这要根据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纸、照片、简要说明或模型、样品等进行判断。产品的设计内容一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单纯形状的设计;
  (2)单纯图案的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以上几种情况中,对于单纯形状或单纯图案的设计,判断其是否相同比较容易,而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的结合进行的设计,只有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应认为是相同的设计。
  5.2 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近似;
  (2)物品相近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
  (3)物品相近似:形状、图案、色彩相近似。
  所谓相近似的物品,基本上是指同一类的产品,也就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例如铅笔和钢笔都是书写的工具,其用途是相同的,但钢笔和铅笔的功能是不同的,因此钢笔和铅笔从用途角度划分是属于相近似的物品。
  5.3 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品不相近似;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如毛巾和台巾。
  (2)物品相近似;设计不相近似。如钢笔和圆珠笔。
  (3)物品相同;设计不相近似。
  5.4 审查基准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主要依据以下各点:
  (1)按一般购买者水平判断
  一般购买者指一般知识领域的人员,而不是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有些相近似的产品的细微差别,专业人员能很容易地辨别出来,而一般的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专利审查人员要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进行判断。
  (2)以肉眼观察、间接对比的方式判断
  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相近似判断,要根据视觉,即肉眼观察到的方式进行判断,不能用放大镜、显微镜及其它化学分析手段进行比较,不能诉诸于视觉的部分不能作为判断的要素。如有些纺织品用肉眼观看是相近似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情况仍认为是相近似的。
  间接对比的方法就是不把两种产品并列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观察者在时间上、空间上有一定间隔进行比较时,如产生混同就应认为是相近似的设计。
  (3)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主体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表的形状、图案、色彩,所以对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判断是指通过视觉对其外观进行对比观察,而不是对设计的构思方法、作者的观念及创作题材进行对比。
  (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要从整体观察,不要着眼于细微的局部的差别,也就是说,不要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更不能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要从整体出发,要从一件设计的全部或其主要构成上来确定是否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5)以产品的易见到部分的差异作为判断的依据
  对立体产品而言,有正面、背面、顶面、底面及两个侧面组成,虽然判断时要从整体观察,但六个面并不都是设计的要部,一般都在容易见到的部位上发挥其创造性,不易见到的部位不予重视。如桌子的底面、相箱的背面,尽管这些部位有新的设计内容也不作为判断的要部。
  (6)图案变换的综合判断
  图案变换包括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对比时要进行综合判断,当题材相同时,其构图方法、表现方式、花样大小等不相同时,应当认为是独立的设计。
  (7)几何形状的整体判断
  一般认为圆形和椭圆形是相近似的,而圆形和三角形、四边形等相比其形状有较大差异,不能定为相近似的。如圆形器皿和三角形器皿上有相近似图案时,仍认为是不相近似的设计。如果是圆形器皿和椭圆形器皿上有相近似图案时,则认为是相似的设计。
  (8)色彩三要素的综合判断
  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要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进行综合判断,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色相包括赤、橙、黄、绿、青、蓝、紫及其组合;纯度指鲜艳程度;明度指明暗情况,也即亮度,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9)变化状态的物品以使用状态作为基本形态进行判断
  变化状态的外观,如果基本形态相近似时,作为整体相近似处理,如折叠式家具,当使用状态相近似时,尽管折叠状态不同也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5.5 审查时不考虑的因素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不考虑下列因素:
  (1)产品的大小和材料;
  (2)产品的构造和性能。

第四章 专利分类

  1.引言
 
 本章仅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分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参见本部分第三章4.2.1。
  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Int.Cl)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
  分类以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法》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问时以最新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
  分类的目的是:
  (1)建立有检索价值的专利文档;
  (2)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主管的审查部门;
  (3)使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按分类号编排,系统地向公众公开或公告。
  2.分类的内容
 
 分类室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分类,给出完整的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情报的分类号,必要时同时给出与这些分类号相联系的引得码。
  上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情报是指有关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的技术情报,即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的和主要有关的,而且也是构成临时的或目前的保护范围基础的技术主题。
  上述引得码所表示的技术情报是对已分类情报的补充(例如:指出一种组合物或混合物的基本组成物或一种化合物的构成基团等)或是指明已分类的技术主题的使用或应用。
  3.技术主题
 
 3.1 技术主题的确定
  3.1.1 总则
  技术主题的确定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主,并适当结合说明书(包括附图)。
  3.1.2 整体性
  在以权利要求书为主确定技术主题时,应完整地掌握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即把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掌握。
  3.1.3 重点
  在以权利要求书为确定技术主题时,应把重点放在独立权利要求上;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一般应把重点放在权利要求1上。
  3.1.4 结合说明书
  确定技术主题时,适当结合说明书(包括附图),是为了正确理解或澄清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构成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3.1.5 确定技术主题的方法
  确定技术主题以权利要求书为主,并适当结合说明书(包括附图)。
  (1)一般以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为主,将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看作是对前序部分的限定。
  例1:
  用于墙或屋顶的建筑板,其特征是该板由片材制成,该片材为矩形并由四个部分组成,各部分的表面形状为双曲抛物面,……。
  该技术主题为:以形状为特征的片状的墙或屋顶用的建筑板。
  例2:
  一种具有改进的倾点特征的原油组合物,其特征是包括一种含蜡原油和一种有效的倾点下降剂量的添加剂,该添加剂主要是由选自乙烯和丙烯腈的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的聚合物组成。
  技术主题为:以含乙烯和丙烯腈的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的聚合物组成的添加剂为特征的原油组合物。
  例3:
  一种棉织机械减震器,其特征是在钢板上粘有粘弹材料,二者结合成一体。
  技术主题为:以钢板上粘有粘弹材料并且二者结合成一体为特征的棉织机械减震器。
  例4:
  一种扬声器,在筒状壳体的一端压接压电陶瓷片,另一端为扬声器口,在压电陶瓷片上有两个金属接点,其特征是在壳体外部安装一层振动壳,振动壳与壳体上扬声器口的边缘相接,两层壳之间存在间隙,组成双壳体。
  技术主题为:以双壳体为特征的采用压电陶瓷片的扬声器。
  (2)特殊情况时,即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所描述的对象在分类表中没有确切位置时,以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为主,将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看作是对特征部分的限定。
  例1:
  一种开关,包括一外壳,设置在外壳盖中的控制装置、电线通道及开闭触点,其特征是在具有一开口的外壳盖的开口下设有一由透明材料制成的光导板以及一指示开关位置的辉光灯泡。
  技术主题为:开关的指示开关置位的装置。
  例2:
  一种活性染料化合物,其特征是利用一种酶进行合成,……。
  技术主题为:利用酶合成一种活性染料化合物。
  例3:
  一种计时钟,包括外壳和机芯,其特征是该外壳用陶瓷材料制成,外壳的外形为……。
  技术主题为:一种计时钟的用陶瓷材料制成的外壳,……。
  (3)极个别情况时,即权利要求以极为概括的形式或者极一般的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以致根据它来掌握技术主题进行分类不可能时,应根据其说明书中记载的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或者实施例来判断。
  例1:
  家用电动电器共用电动机的方法,其特征是电动电器上不带专用电动机,使用时采用弹簧、皮带、板条、卡箍螺钉及螺母将共用电动机装上,使用完毕拆下备用。
  按实施例判断技术主题为:波盘式双缸半自动洗衣机洗衣筒用电动机的安装构件和装配方法。
  例2:
  一种制备下列化合物及其药物可接受的盐的方法:其中X为—CH,—S—时,R为……,当X为CH时,R为……。
  按实施例判断技术主题为制备〔1—(反式,3,4)〕—1—〔2—(二甲氨基)环己基〕—1,3,4,5—四氢—4—(4—甲氧基苯基)—3—甲基—6-(三氟甲基)—2H—1—苯并吖庚因—2—酮单盐酸盐的方法。
  3.2 技术主题的类别
  技术主题或是与某物的本身特性或功能有关或是与某物的使用或应用有关。
  “物”这个词泛指任何技术对象,不论其是有形的或是无形的,例如方法、产品或者设备。
  3.2.1 一般的物
  技术主题为一般的物,即与该物的本身特性或功能有关的,与该物使用在哪一个特殊领域无关的或者不考虑使用范围也不影响该物技术性能的技术主题。
  例1:
  带有20度斜槽的,通过其本身功能出螺纹的木螺钉。
  例2:
  制备1,2,4—三唑并〔1,5—C〕嘧啶—2—氨磺酰化合物的方法。
  例3:
  以绕组槽的形状和布置为特征的用于内燃机车的发电机转子铁芯。
  例4:
  以装有绕活动轴转动的圆盘切刀为特征的切割机械。
  3.2.2 专门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或目的的物
  技术主题为专门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或目的的物,即为某一已知用途或目的而改进或专门制造的物。
  例如,框架上绕有两个线圈,活动铁芯在线圈内往复运动带动按摩头振动的直流振动按摩器。
  3.2.3 某物的特殊用途或应用
  技术主题为某物的特殊用途或应用。
  例如,含有二甲基—(2,2—二氯代乙烯基)磷酸酯与0,0—二甲基—S—N—(2—氯代苯基)—N—丁酰基氨基二硫代磷酸酯的混合物的杀虫剂,杀螨剂或杀蚜剂。
  3.2.4 把某物归入一个较大的系统
  技术主题为把某物归入一个较大系统。
  例如,装有多个转臂,其中有二个臂本身是板簧的单个车轮的车辆弹性悬架。这里,把板簧归入车辆弹性悬架。
  3.2.5 既是一般的物又与该物的用途或应用有关
  技术主题既是一般的物,又与该物的用途或应用有关,即既与某物的本身特性或功能有关,又与其特殊应用或其对某较大系统中的特定应用或组合有关。
  例如,能装入多个胶卷,并可按需要曝光其中指定胶卷的照相机及其在飞机上的配置。
  4.分类方法
 
 4.1 整体分类
  技术主题应尽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来分类,而不是将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分类。
  例1:
  由中间梁、弹性密封件、横托梁、支撑弹簧、横托梁密封箱等组成的转臂自控式桥梁伸缩缝装置。特征是每根横托梁……。
  按桥梁伸缩缝装置的整体分类分入E01D19/06。
  例2:
  固体垃圾的处理系统,由输入装置及分拣、粉碎、回收金属、回收塑料和制造肥类等设备组成。
  按固体垃圾的处理系统整体分类,分入B09B3/00。
  4.2 功能分类
  本章3.2.1规定的技术主题按功能分类分入功能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根据判断分入适当的应用分类位置。
  例1:
  制备1,2,4—三唑并〔1,5—C〕嘧啶—2—氨磺酰化合物的方法。
  按功能分类,分入C07D487/04。
  例2:
  装有绕活动轴转动的圆盘切刀的切割机械。
  按功能分类,分入B26D1/157。
  例3:
  覆盖层的剥离器
  分类表中无覆盖层的剥离器的功能分类位置,经判断主要应用于电缆外皮的剥离,按应用分类,分入H02G1/12。
  4.3 应用分类
  本章3.2.2、3.2.3和3.2.4规定的技术主题按应用分类分入应用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则根据判断分入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
  例1:
  有两个线圈,活动铁芯在线圈内往复运动带动按摩头振动的直流振动按摩器。
  按应用分类,分入A61H23/02。
  例2:
  含有两种活性组分的混合物的杀虫剂、杀螨剂、杀蚜剂。
  按应用分类,分入A01N小类。
  例3:
  装有多个转臂,其中有二个臂本身是板簧的单个车轮的车辆弹性
  悬挂装置。
  按应用分类,分入B60G3/00组内。
  例4:
  电冰箱过负荷、过电压及延时启动保护装置。
  分类表中无电冰箱专用的紧急保护电路装置的应用分类位置,经判断为紧急保护电路装置,按功能分类,分入H02H小类。
  4.4 既功能分类又应用分类
  3.2.5类技术主题既按功能分类分入功能分类位置,又按应用分类分入应用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只分入应用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应用分类位置,则只分入功能分类位置。
  例1:
  能装入多个胶卷,并可按需要曝光其中指定胶卷的照相机及其在飞机上的配置。
  既按功能分类分入G03B19/06,又按应用分类分入B64D47/08。
  例2:
  适用于自行车和畜拉车照明用的发电机,该发电机装有可调速比齿轮箱,并可方便地和车轮联结。
  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只分入功能分类位置
  H02K7/116。
  对3.2.4类技术主题分类时,即对于把某物归入一个较大系统这样一类技术主题进行应用分类时,若其还涉及到某物的本身特性,则还要对该物进行功能分类。
  4.5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分类
  应该为每个独立权利要求分类,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重要情报也应分类。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重要情报指的是:该情报经判断,认为对建立有检索价值的专利文档是有用的,即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是有用的或公众在查找某项技术情报时是有用的。
  4.6 技术主题的分类步骤
  4.6.1 化合物
  技术主题是一种化合物时,首先判断其是否与化合物的应用有关。若是,只分入应用或用途的分类位置;若否,再判断化合物的应用或用途是否是其主要技术特征的组成部分。若是其组成部分,分入C部及化合物的应用或用途的分类位置;若否,只分入C部。
  4.6.2 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技术主题是一种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时,首先判断分类表中是否有该物的分类位置。若无,只分入它的应用或用途的分类位置;若是有,再判断它的应用或用途是否是其主要技术特征的组成部分。若是,分入混合物或组合物的分类位置及它的应用或用途的分类位置;若否,只分入混合物或组合物的分类位置。
  4.6.3 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技术主题是一种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时,首先判断分类表中是否有制备或处理的分类位置。若是,分入化合物的分类位置及制备或处理的分类位置;若否,只分入化合物的分类位置。
  4.6.4 设备或方法
  技术主题是一种物品的制造或处理的设备或方法时,首先判断分类表中是否有设备或方法的分类位置。若是,只分入设备或方法的分类位置;若否,再判断分类表中是否有该设备所执行的方法的分类位置或是否有实行该方法所用的设备的分类位置。若是,分入方法或设备的分类位置;若否,分入所制造或所处理的物品的分类位置。
  4.6.5 制造的物品
  技术主题是一种物品时,首先判断分类表中是否有物品的分类位置。若是,分入物品的分类位置;若否,再判断分类表中是否有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若是,分入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若否,分入它的应用或用途的分类位置。
  4.6.6 多步骤方法、设备
  技术主题是一种多步骤方法、设备时,首先判断分类表中是否有其各方法、设备的结合分类位置。(1)若是有结合的分类位置,再判断其是否与该结合的个别单元有关。若是与个别单元有关,分入其结合的分类位置及个别单元的分类位置;若否,只分入其结合的分类位置。(2)若无结合的分类位置,再判断其是否与该结合的个别单元有关。若是与个别单元有关,分入该结合所生产产品的分类位置及个别单元的分类位置;若无,只分入该结合所生产产品的分类位置。
  4.6.7 零件结构部件
  技术主题是一种零件、结构部件时,首先判断其是否只适用于或只应用于特殊设备,若是,分入特殊设备的分类位置;若否,再判断分类表中是否有通用的零、部件分类位置。若是,分入通用零、部件分类位置;若无,分入适当的设备的分类位置。
  5.引得码的选用
  5.1 引得表
  5.1.1 专用引得表
  分类表中安排了专用的引得表的小类和引得表组,这类引得码专作引得用,在对已分类情报作补充引得时,可直接选用。如B29K小类。
  5.1.2 共用引得表
  分类表中安排的共用引得表是将那些既可作为分类号又可作为引得码的类目的大组或小组分类号左边用一条竖线表示。在作引得码选用时,这些类目的分类号中斜线“/”用冒号“:”来代替。如A01N25/00在作为引得码用时,表示为A01N25:00。
  5.2 引得码的用法
  5.2.1 连用引得码
  分类表中以附注指明,某些位置的引得码应与有关联的分类号连用,每组连用引得码用圆括号单独表示,圆括号内先列出分类号,然后是引得码,两者用逗号分开。(C08F210/16,214:06)
  5.2.2 不连用引得码
  分类表中以附注指明,某些位置的引得码应单独选用,不需要表明与它关联的分类号。如B29K9:06
  6.分类号与引得码的标记
  6.1 标记方法
  用双斜线将分类号和引得码分开,双斜线前面列出分类号,双斜线后面先列出连用引得码,然后是不连用引得码。
  其中,分类号及不连用引得码用逗号隔开,连用引得码的圆括号前及后无标点符号。
  例1:
  C08F210/16,255/04//(C08F210/16,214:06)(C08F255/04,214:06)
  例2:
  B29C65/08//B29K83:00,B29L23:186.2分类号的排列顺序
  分类号按它们所依据的权利要求的顺序予以排列。其中,第一个分类号一般应是从独立权利要求1中获得的。
  当分类是依据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时,则分类号按它们所依据的实施例的顺序予以排列。其中,第一个分类号应是按最先记载的实施例所获得的,除非申请人特指或审查员判断某一实施例最为重要,这时按该指定的实施例所获得的分类号应放在首位。
  6.3 分类号与引得码的读法
  分类号中的斜线“/”读作“斜线”。如A01B3/00读作A零一B三斜线零零。
  引得码中的冒号“:”读作“冒号”,如B29L1:00读作B二九L一冒号零零。
  7.X标记
 
 7.1 X标记的含义
  (1)单独标记X,表示该技术主题无法分入现有分类表中的各部中。
  (2)X标记加在部、大类或小类的类号后面(如AX、A01X或A01BX),分别表示该部、大类或小类虽然包括了这个技术主题,但没有合适的下属大类、小类或大组可供分入。
  (3)X标记加在大组类号后面(如G01N3/00X),表示这个技术主题在没有合适的大组情况下,该大组与它最为接近,但该大组对这个技术主题来说,是不精确的。
  7.2 标记的使用
  分类审查员认为申请应加X标记时,应填写“X标记建议通知单”并报告分类室主任,经同意后,由分类室主任与有关审查部协商后,会同该部分类助理共同撰写“X标记建议报告”。
  实质审查员认为应加X标记时,应填写“X标记建议通知单”,交室分类助理。室分类助理同意采用的应报部长并与审查一部分类室联系,经同意后,由分类室主任会同该部分类助理共同撰写“X标记建议报告”。
  上述“X标记建议报告”应经审查一部和有关部的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文件上使用X标记。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目录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1.引言
  2.依照专利法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2.1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2.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2.3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4 部分违法的发明创造
  3.依照专利法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3.1 科学发现
  3.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3.4 动物和植物品种
  3.5 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3.5.1 原子核变换方法
  3.5.2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言
  2.说明书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2.1.1 清楚
  2.1.2 完整
  2.2 说明书的
  2.2.1 名称
  2.2.2 所属技术领域
  2.2.3 背景技术
  2.2.4 目的
  2.2.5 技术方案
  2.2.6 有益效果
  2.2.7 图面说明
  2.2.8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
  2.3 说明书附图
  2.4 说明书摘要
  3.权利要求书
  3.1 权利要求
  3.1.1 权利要求的类型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3.2.2 清楚
  3.2.3 简明
  3.3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3.3.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第三章 新颖性
  1.引言
  2.新颖性的概念
  2.1 现有技术
  2.1.1 时间界限
  2.1.2 地域界限
  2.1.3 公开方式
  2.1.3.1 出版物公开
  2.1.3.2 使用公开
  2.1.3.3 以其他方式公开
  2.2 抵触申请
  2.3 对比文件
  2.4 优先权
  2.4.1 外国优先权
  2.4.1.1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2.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2.4.1.3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2.4.1.4 外国多项优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2.4.2 本国优先权
  2.4.2.1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2.4.2.2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2.4.2.3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2.4.2.4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3.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3.1 审查原则
  3.2 审查基准
  3.2.1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2.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3.2.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3.2.4 数值和数值范围
  4.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4.1 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4.2 在学术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4.3 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
  4.4 宽限期
  第四章 创造性
  1.引言
  2.创造性概念
  2.1 已有的技术
  2.2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3 显著的进步
  3.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3.1 审查原则
  3.2 审查基准
  3.2.1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3.2.2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2.3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2.4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3.3 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3.3.1 开拓性发明
  3.3.2 组合发明
  3.3.3 选择发明
  3.3.4 转用发明和用途发明
  3.3.5 要素变更的发明
  3.4 审查创造性时应注意的问题
  3.4.1 创立发明的途径
  3.4.2 避免“事后诸葛亮”
  第五章 实用性
  1.引言
  2.实用性的概念
  3.实用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3.1 审查原则
  3.2 审查基准
  3.2.1 无再现性
  3.2.2 缺乏技术手段
  3.2.3 违背自然规律
  3.2.4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3.2.5 人体或者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3.2.6 无积极效果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1.引言
  2.单一性
  2.1 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2.1.1 单一性要求
  2.1.2 总的发明构思
  2.2 单一性的审查
  2.2.1 审查原则
  2.2.2 举例
  2.2.2.1 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2.2.2.2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2.2.2.3 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3.分案申请
  3.1 分案的几种情况
  3.2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3.3 分案的审查
  第七章 检索
  1.引言
  2.审查用检索资料
  2.1 检索文档
  2.2 其他检索资料
  2.3 缩微平片
  3.检索的主题
  3.1 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
  3.2 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
  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3.4 对特征组合的权利要求的检索
  3.5 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
  3.6 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
  4.检索涉及的时间
  4.1 检索相关文献的时间界限
  4.2 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5.检索前的准备
  5.1 阅读有关文件
  5.2 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5.3 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5.3.1 利用国际专利分类关键词索引
  5.3.2 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
  6.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
  6.1 检索的要点
  6.2 检索的顺序
  6.2.1 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
  6.2.2 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
  6.2.3 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
  6.2.4 检索其他资料
  6.3 具体的步骤
  7.抵触申请的检索
  7.1 基本原则
  7.2 申请公布后进行实质审查的检索
  7.3 申请公布前进行实质审查的检索
  8.中止检索
  8.1 检索的限度
  8.2 四种情况
  9.特殊情况的检索
  9.1 申请跨领域的检索
  9.2 申请缺乏单一性时的检索
  9.2.1 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申请的检索
  9.2.2 对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
  9.3 其它情况的检索
  10.不必检索的情况
  11.补充检索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1.引言
  2.申请文件的核查
  2.1 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2.2 查对申请案卷
  2.3 填写审查程序索引卡
  3.实质审查的准备
  3.1 审查的顺序
  3.1.1 一般原则
  3.1.2 特殊处理
  3.2 审查使用的文本
  3.3 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3.4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3.5 检索
  3.6 优先权的核实
  3.6.1 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3.6.2 核实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
  3.6.2.1 部分优先权
  3.6.2.2 多项优先权
  4.实质审查
  4.1 审查的目的
  4.2 可能发生的行为
  4.3 节约程序
  4.4 全面审查
  4.4.1 审查权利要求
  4.4.2 审查说明书和摘要
  4.5 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4.6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4.7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7.1 总的要求
  4.7.2 组成部分和要求
  4.7.2.1 专用表格
  4.7.2.2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4.7.2.3 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4.7.3 答复期限
  4.7.4 签署
  4.8 继续审查
  4.8.1 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
  4.8.2 补充检索
  4.8.3 再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4.8.3.1 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4.8.3.2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的内容及要求
  4.9 会晤
  4.9.1 举行会晤的条件
  4.9.2 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4.9.3 会晤记录
  4.10 电话讨论
  4.11 取证和现场调查
  5.答复和修改
  5.1 答复
  5.1.1 答复的方式
  5.1.2 答复的签署
  5.2 修改
  5.2.1 修改的要求
  5.2.2 允许的修改
  5.2.2.1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5.2.2.2 对说明书的修改
  5.2.3 不允许的修改
  5.2.3.1 不允许的增加
  5.2.3.2 不允许的改变
  5.2.3.3 不允许的删除
  5.2.4 修改的方式
  5.2.4.1 提交替换页
  5.2.4.2 审查员代为修改
  6.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6.1 驳回决定
  6.1.1 驳回申请的条件
  6.1.2 驳回的种类
  6.1.3 驳回决定的组成
  6.1.4 驳回理由的撰写
  6.2 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6.2.1 发出授予专利的通知的条件
  6.2.2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时应做的工作
  7.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和恢复
  7.1 程序的终止
  7.2 程序的恢复
  第九章 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1.引言
  2.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2.1 不授予专利权的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
  2.2 可授予专利权的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
  2.2.1 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
  2.2.2 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进的发明专利申请
  2.2.3 涉及测量或测试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
  3.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4.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4.1 说明书的撰写
  4.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引言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申请
  2.1 天然物质
  2.2 菜谱和烹调方法
  2.3 医生处方
  2.4 物质的医药用途
  3.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3.1 化合物权利要求
  3.2 组合物权利要求
  3.2.1 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3.2.2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3.2.3 组合物权利要求的用途限定
  3.3 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3.3.1 化学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3.3.2 一般原则
  3.4 用途权利要求
  3.4.1 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3.4.2 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
  4.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4.1 化学产品发明的公开
  4.2 化学方法发明的公开
  4.3 关于实施例
  5.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5.1 化合物的新颖性
  5.2 组合物权利要求开放式和封闭式与新颖性的关系
  5.3 已知物质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5.4 化合物的创造性
  5.5 化学物质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5.6 关于对比试验
  6.化学发明的单一性
  6.1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6.1.1 基本原则
  6.1.2 举例
  6.2 中间产物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
  6.2.1 基本原则
  6.2.2 举例
  7.涉及微生物的发明的特殊问题
  7.1 微生物本身是否可授予专利
  7.1.1 微生物的定义
  7.1.2 微生物本身的可专利性
  7.2 涉及微生物的发明的再现性
  7.2.1 由自然界筛选特定的微生物的方法
  7.2.2 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微生物的方法
  7.3 微生物的保藏
  7.4 权利要求的撰写
  7.4.1 微生物的表述
  7.4.2 用于基因工程的载体的记载
  7.4.3 DNA的记载
  7.4.4 蛋白质的记载
  7.5 说明书的撰写
  7.5.1 微生物的记载
  7.5.2 基因工程载体DNA的记载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1.引言法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有利于其推广应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对其保护的范围做了某些限制性规定,一方面,专利法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专利法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2.依照专利法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五条的规定,是指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较广泛,常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有时由于原有的法律作了修改,某些限制因而被解除。因此,审查员在以专利法五条作为根据时,必须注意这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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