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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1987年2月28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
  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是以从事医药商业技术、经营工作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商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与限额。
  根据医药商业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工作性质,规定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1.从事药品技术、经营工作的人员(包括经营、检验、调剂、商品养护等),靠用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专业技术职务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2.从事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技术、经营工作的人员(包括经营、检修、化验、商品养护等),靠用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二、任职基本条件
  (一)药士、技术员
  1.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
  2.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工作常规。
  3.了解医药商品品名、产地、性能、用途、经营方法、使用方法、养护条件、常用仪器的性能使用和维护等。
  4.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二)药师、助理工程师
  1.中专毕业,从事药士、技术员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药师、助理工程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后,从事医药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商品专业知识。
  3.有一定工作经验,能解决医药商品(经营、检验、调剂、养护等)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
  4.能对初级医药商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5.借助工具书,能初步阅读一种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主管药师、工程师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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