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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规章报批、备案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规章报批、备案规定
 (1990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医药管理局规章报批、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局职权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含政策性文件、内部具体工作制度、具体行政决定、公告、布告、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统一编制本局规章制定计划,对计划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规章的定稿工作应通知本局政策法规司参加。
  第五条 规章上报审议通过前,规章的具体内容必须经主管领导审定,并经相关司、室领导同志同意。上报审议的规章首先送本局政策法规司审核,政策法规司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2.规章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3.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及规章之间是否矛盾。
  第六条 经审核后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行政立法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提请局长会或局务会审议通知。
  2.经审核,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由政策法规司商请起草部门予以改变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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