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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出国人员派遣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
 加强临时出国人员派遣管理工作的规定
 (1988年7月18日)

  一、根据中发〔85〕10号文对派出国团组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办发〔1986〕3号《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发〔1987〕21号《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二、派出团组任务必须具体明确,讲求实效。
  1.没有实质内容或重复考察的团组,不得申报派出。
  2.凡通过函电或由我驻外机构办理的具体事务,不得派人出访。
  3.凡列入国家暂停进口设备项目,已引进类似设备和生产线的项目,只进单机设备的项目,不得组团派出。
  三、派出团组人员必须精干内行。
  1.出访团组要坚决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人数要少,非专业人员比例要适宜。
  2.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出访。
  3.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
  4.局属高校领导出访,按(88)教外办字第367号文件规定办理,事先需报局批准。
  5.凡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应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不另组团参加。
  6.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进修、培训人员,需经考试,必须具备外语听、说能力,不搞无原则照顾搭配。
  7.局领导出国,由外事局办理与我驻外使馆联系及报国务院审批事宜。
  四、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及出访时间。
  1.局机关及挂靠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所需外汇,均需由党政干部出国用汇开支。
  2.党政干部出国实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国际展览会及利用贷款出国发生的外汇开支,不属于党政干部出国用汇范围。
  3.如企业单位借调党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出国,其费用包括外汇、人民币由企业负担。
  4.外事局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党政干部用汇计划,本着量力而行,保证重点,不得突破的原则,结合局出国计划的实际,统筹安排,妥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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