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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
  第四条 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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