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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
  为了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需要,正确评价医药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分类:
  (一)科学理论成果:指医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等方面的医药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必须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
  (一)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医药科技攻关项目,医药科技年度计划项目。
  (二)申请科技奖励的医药科技成果,即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三)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下达的医药科技项目及申请省区市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定的其他医药科技项目。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凡经过化验、检验、测试即能确定成果的技术水平和成熟程度的项目,可由专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做出书面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或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评价并做出书面结论;
  (三)通信鉴定: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做出结论;
  (四)会议鉴定:对涉及面宽,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对本行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可召集专家进行会议鉴定,由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作出结论。
  第五条 视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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