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药饮片减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药饮片减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过去,对中药饮片是按照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047号《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暂免征收产品税的。今年对中药饮片改按“药品”征收增值税以后,取消了过去的减免税规定,致使税收负担上升过大,企业难以承受,要求对中药饮片仍按照原来的规定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决定,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并适当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对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