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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类医药院(校)应逐步开设和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课程。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各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新工人进厂要进行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第六章 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省(区、市)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环境保护专职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及监测站;小型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医药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法规、条例等。监督本单位对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制订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实施。
  (三)配合科技部门制定环境保护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鉴定和推广环境保护科技成果。
  (四)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任务书(方案)、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审查以及引进项目或装置中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方案的确定和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组织环境保护技术情报、科研信息的交流,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技术档案。
  (七)组织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开办各种层次的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
  (八)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与企业升级中有关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评审。
  (九)组织或协助开展污染事故隐患评价。定期向当地和上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如实上报监测结果。
  (十)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其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将情况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五条 对保护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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