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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片、皂素安全生产规定

冰片、皂素安全生产规定
 (1990年3月25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冰片、皂素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危险性。
  第二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冰片、皂素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冰片、皂素生产;其它工艺类似产品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或车间)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厂址选择应在居民区的下、侧风向,与居民区间距不小于30米。
  第五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GBT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其引雷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第六条 电器设备装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第七条 企业应具有储存汽油、乙醇等易燃易爆原料、中间体的危险品仓库,并逐步改设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第八条 企业(车间)必须具备完整、可靠的冰片、皂素生产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企业(车间)必须具备适应冰片、皂素安全、生产需要的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章 操作场所要求

  第十条 厂房应通风良好,其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应在0.05—0.22。设备、操作台等设施应布局全理;其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安全门至少有2个以上,畅通无阻,并向外开启。
  第十一条 反应、提取、结晶、包装、干燥、离心等工序必须相互隔开;或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操作场所存放的汽油、乙醇、松节油等物料,不得超过一天半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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