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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复查工作暂行办法

  2.物质消耗、经济效益指标达不到相应国家级企业标准,并其中有确定的因素(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确定)不属于客观泛性范畴的企业。
  3.管理条件与相应国家级企业标准存在明显差距者。
  (三)限期整改的处理
  在复查中发现下述有关情况时,以限期整改的方式处理,在限期内保留相应国家级企业称号。
  1.在非一次性否决指标(即不是一次出现不达标就要否决的指标项目,如经济效益指标,在年度中期不达标,但因后半年效益很好,年度指标仍可能达到相应标准)上,复查期内未达标的行业。
  2.在复查年度内,企业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基本达标的企业。
  3.在复查期内存在的其它非重大问题(标准以外)。
  整改期限由受委托部门提出意见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核准,整改期满后由受委托部门考核后,报请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核批。经考核仍不合格者,以期限性否决方式处理。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对于复查年度内进行上一等级国家级企业预考评和考评的企业,免于复查,但如考评结论达不到相应国家级企业标准,且达不到原级企业标准者,仍需按复查的有关要求处理。
  (二)对于非标准范围内的严重问题及其它可能随时发生的重大问题,企业必须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否则,以隐瞒不报处理。
  (三)对于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可随时检查、处理。
  (四)影响企业达标的泛性因素每年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在复查前明确内容和计算依据,非泛性客观因素由企业如实反映。影响诸因素均应有明确、详尽的计算过程,证明性文件等内容的说明。
  (五)企业如因客观原因需更换考核产品时,应在复查期前半年正式申报,并新增考核产品应有现行相应国家级企业标准,且原考核产品亦应达到相应国家级企业标准(报告期前)。
  (六)被取消国家级企业称号的企业、在次年及当年不得申报被取消级别及上一级别的国家级企业。
  1989年复查我局确定的泛性因素为三种:
  1.银行利率上升,企业的流动资金在与考评时可比的条件下多支付的利息。
  2.产品提价及产品降价企业损益或得益。
  3.原材料提价及产品原材料降价企业损益或得益。
  其它有关客观原因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应附必需的证明材料,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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