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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复查工作暂行办法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复查工作暂行办法
 (1989年10月20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为保证国家级企业具有相应的水平和体现企业升级工作的严肃性,必须对已升入国家级的企业进行定期的复查。复查工作的目的是督促企业保持和提高升级工作成果,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为此,特制定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复查工作暂行办法。
  一、复查工作的程序与内容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的复查,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加强办)具体负责组织(或委托其它行政部门)。对委托范围内的内容,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根据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查。
  (一)复查工作的一般性程序(如图):

---------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   |受委托部|   |企业自检|   |按要求,|
|加强办进行委托|--→|门对本范|--→|,并按要|--→|确定实地|--→
|,并确定具体期|(1)|围进行安|(2)|求,如期|(3)|复查的重|(4)
|限和复查报告的|   |排,发自|   |上报自检|   |点,其它|
|要求     |   |检表  |   |表   |   |准备  |
---------   ------   ------   ------
    1-2月

-----   --------   -------   ------
|报国家|   |整理复查报告|   |国家医药管|   |受委托部|
|医药局|   |,并对重要问|   |理局加强办|   |门通知结|
|一周后|--→|题归纳,提出|--→|审查,并反|--→|论,并具|--→
|,开始|(5)|处理意见报送|(6)|馈结论及问|(7)|体安排问|(8)
|组织实|   |国家医药管理|   |题处理意见|   |题处理 |
|地复查|   |局加强办  |   -------   ------
-----   --------            

               5月底前           6月底前

-------   ------    ------    -----
|受委托部门|   |处理的结|    |国家医药|    |有关遗|
|对企业整改|--→|论意见经|---→|局对本年|---→|留问题|---→
|的控制、督|(9)|考核后报|(10)|度的处理|(11)|转至下|(12)
|促    |   |出   |    |终结  |    |一周期|
-------   ------    ------    -----

               12月上旬         12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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