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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

  第五条 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按各专业,其分配为:

XK24 001 0001 医疗器械产品
XK24 201 0001 中成药、中西结合药产品
XK24 501 0001 化学药品
XK24 901 0001 制药机械产品
XK24 950 0001 药用包装材料、容器
              生产许可证编号  (3)
              产品编号     (2)
              国家医药管理局编号(1)

  注:(1)为国家的统一编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为24。
  (2)产品编号按专业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先后次序编排。
  (3)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验收次序连续编排。
  X代表许(XU),K代表可(KE)
  标记和编号必须用于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
  第六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产品需有注册商标。
  二、化学药品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三、化学药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高于药典标准的行业标准。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第七条 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企业,作为自动弃权论。申请企业需按局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的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一式二份,经所在省、区、直辖市的许可证办公室及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局许可证办公室。
  二、局许可证办公室会同(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组成审查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按产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安排抽查测试产品质量。
  三、凡经审查组进行检查和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后,颁发生产许可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四、凡经审查组进行检查和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必须进行整顿(包括限期和停产整顿,时间不超过半年)后重新提出申请,若经第二次检查和考核仍不合格,则取消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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