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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0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医药企事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群众,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医药行业的具体政策、办法;
  二、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信息交流和典型经验推广;
  三、组织本行业安全技术培训;
  四、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汇总上报工作。通报医药行业安全生产情况;
  五、组织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协调重大隐患整改;
  六、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工作;
  七、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医药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和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劳动保护工作;
  四、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及时解决、上报重大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
  七、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相应安全技术机构或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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