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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办法(试行)

医药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办法(试行)
 (1987年9月22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总则

  一、节约能源是企业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药行业实施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经委《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国务院《决定》和《条例》、国家经委《规定》和国家医药局《办法》是对医药工业企业开展节能升级工作的基本要求,医药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医药节能管理等级,分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和“省级节约能源企业”。

(二)升级(定级)条件

  四、申报节能管理升级(定级)企业基本条件:
  1.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节奖超罚制度;
  2.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必须有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的计量要求,按地方规定执行);
  3.有健全的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根据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
  5.企业必须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更新改造的情况进行企业能量平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产品企业比能耗必须经能源审计认定;
  6.必须实现国务院节能《条例》和国家医药局节能《办法》规定的各项节能技术标准、指标和常规管理的要求;
  7.企业对高耗能、低效率设备、工艺必须有更新改造,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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