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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明确国家医药管理局为全国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明确国家医药
 管理局为全国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1987年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
  医药商品是我国十亿人民的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医药商品的疗效、性能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要杜绝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和流通,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必须切实加强医药行业管理。搞好医药行业管理,也符合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实行开放搞活政策、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加强宏观控制的要求。为了理顺关系,顺利开展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现特明确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全国和各地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地医药管理部门要在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把全国医药行业认真地、全面地管起来。在行业管理中努力做好: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制定全行业的法规、条例、规范,制订行业的质量标准和监督医药产品质量,提供咨询、信息服务,进行职工教育和人才培训,推进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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