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暂行规定
(价检字[1987]488 号)
(1987年10月1日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发挥街道群众监督价格的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街道群众监督价格是居民群众协助政府搞好价格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经济利益的社会监督活动。
第三条 街道群众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向城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收费标准以及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设群众价格监督站,站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业务上受当地物价检查所指导。
第五条 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站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二)监督检查零售商业、 饮食业、 服务业、修理业以及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提出批评、劝告或发出《警告通知书》,制止其违法行为;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对情节严重或不听从警告的,应向物价检查所提出处理建议,并协助执行;
(四)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模范执行价格政策和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建议街道办事处和物价检查所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街道群众价格监督员由街道办事处从居民中选聘政治思想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济知识,遵纪守法,不谋私利,热心社会公益,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由物价检查所审核并发给价格检查证和检查标志。
第七条 群众价格监督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