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1993年7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7]308号 1987年9月28日)
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并做如下通告: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自公布日即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凡过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凭、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统称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经营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作出的业务经营决策,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 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