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对质量监督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在执行处理决定的同时,可以向质量监督员派出机构提出申诉,直至申请国家商检局裁决。
第七条 企业要为质量监督员提供办公用房和工作条件,包括参加企业召开的质量会议,提供有关商品质量数据和技术文件等。
第八条 企业对出口商品质量问题隐匿不报、逃避监督或者拒不执行质量监督员处理决定,阻挠或干涉质量监督员行使职能的,由商检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质量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商检政策和专业检验技术,了解加工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工作;
三、从事商检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四、与驻在企业各级领导无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 质量监督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均由派出机构负责。与驻在企业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员每年轮换一次。但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调换。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员应当遵守驻在企业的技术保密纪律。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其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员应当认真执行商检人员“五要”、“十不准”工作纪律,建立岗位责任制,作好质量监督日志,定期报告工作。并由派出机构进行考核。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监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失职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对质量监督员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报验并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