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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布)


  现对国营工业企业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和利润分配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532投资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借入用于向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其他单位投资的各种借款。
  在“104长期投资”科目下增设“银行借款投资”和“场地使用权投资”二个明细科目。
  1、企业将厂房、场地、设备、材料物资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或专项资产,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其会计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中关于国内联营业务的核算办法处理。企业向中外合资企业投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或专项资产时,借(增)记“长期投资--固定资金投资、流动资金投资、专用基金投资”科目,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原材料”“专项存款”等科目。
  2、企业用银行借款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借(增)记“长期投资--银行借款投资”科目,贷(增)记“投资借款”科目。
  3、企业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借(增)记“长期投资--场地使用权投资”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二)在“31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中外合资转来的利润”“归还投资借款的利润”“向中外合资投资应上缴的场地使用费”和“向中外合资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四个明细科目。
  1、企业收到中外合资企业转来的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中外合资企业转来的利润”科目。
  2、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润,借(增)记“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减)记“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由投资分得的利润核销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投资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专项应收款”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用投资分得的利润归还借款本金时,借(减)记“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投资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并且结转长期投资,借(增)记“长期投资--固定资金投资”科目,贷(减)记“长期投资--银行借款投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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