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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

  (四)查阅、 复制、 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或者与投机倒把活动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交待、提供情况。
 第六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以及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
 第七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对投机倒把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投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商品;
  (三)强制收购商品;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 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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