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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
 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1987年9月17日企外字[1987]第54号发布)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转来你委《关于解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请示》。
  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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