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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三、监督各生物制品所认真执行财经法规,正确核算成本、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成本监督与制裁
 第四十四条 所长、总会计师负责对全所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署上报;
  二、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所内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规程的执行;
  四、执行财政部和卫生部有关奖惩的决定;
  五、审核成本报表,签署上报。
 第四十五条 卫生部对生物制品所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
  一、对生物制品所的成本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二、按期会审生物制品所的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单独或会同审计、财政机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生物制品所成本管理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成本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并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物制品所,除按照财务和税收规定处理外,其情节较轻的,责令生物制品所限期改正;其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20%至100%的罚款。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生物制品所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生物制品所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其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好的,处以本人1个月工资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五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生物制品所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本人工资”,是指本人的标准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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