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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六条 成本条例规定所称的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是指一次发生应由本期及以后各计算期分摊的费用。待摊费用的项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成本条例规定所称的预提费用,是指应由当期成本预提即尚未支付的费用。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当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并由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生物制品的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方法列入生物制品成本。
  一、凡单价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摊销;
  二、凡单价超过规定标准,已达到固定资产的规定标准,但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经卫生部批准,可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根据耐用期限,领用后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可跨年摊销);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在使用时分期摊销或在领用和破损时,各摊销50%。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是指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不得将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不得将可比产品成本列作不可比产品成本,也不得将不可比产品成本列作可比产品成本。
 第三十条 生物制品成本核算的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三十一条 生物制品所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关于成本管理责任制
@2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生物制品所编制的成本、费用计划是生产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度、季度和月份成本计划,由财会部门根据产、供、销的条件,卫生部下达的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编制。
  二、年度成本计划报卫生部和财政部审查批准后,作为考核生物制品所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
  三、季度成本计划,报经卫生部审批后执行。
  四、月份成本计划,可按照生物制品所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对编制的月份成本计划由生物制品所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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