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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除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 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 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主管部门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的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与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域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林。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电力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弄行为之一,电力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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