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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上架设电力经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 草料、 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林、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抛锚、拖锚、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 钻探、 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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