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 巡(保)线站,巡视检
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缆线路; 架空、 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时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一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35━━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示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在下电缆铺设后, 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 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