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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地区设立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失效]

 三、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拨付
  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按外汇分配比例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付,即:外汇上缴中央的,由财政部拨付;上缴省、市的,由省、市财政厅(局)拨付。
  年度终了后,于第二年的一季度各地经贸部门应会同轻纺工业主管部门和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计算出当年轻纺产品出口企业的实际收汇数和增加的收汇数,并根据有关外汇留成的文件,按外汇分配的比例分别向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厅(局)申请拨款。应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各地经贸部门逐级审核汇总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会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审核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集中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应由省、市财政厅(局)拨付的,由各省、市财政厅(局)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拨付办法,并抄报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轻工业部和纺织工业部。
 四、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应全部用于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增加深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能力。
  经贸部门对国家拨付的纺织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应如数拨给纺织工业主管厅(局),由纺织工业主管厅(局)会同经贸部门确定项目 ,统筹安排 ,用于发展深加工出口产品。
  经贸部门对国家拨给轻工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应如数直接拨给轻工重点出口企业。使用前应由重点出口企业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深加工的或上质量,上档次的技术改造项目方案,报轻工业主管厅(局)商得经贸部门同意后实施。未获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动用这笔基金。
  重点出口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必须设立专户进行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财政监督
  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是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各省、市财政部门(包括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不同)对其拨付、使用负责监督。重点出口企业技术改造方案确定后,应抄送各省、市财政部门。轻纺产品出口企业的收汇基数、新增收汇数和外汇分配比例计算不合理及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的,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检查、纠正。在监督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向上级反映。
 六、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七五”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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