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财政部发出)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出《关于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陆续制定和实行了许多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但是,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外资金的收(提)取、使用等方面尚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仍存在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铺张浪费等现象。为进一步推动“双增双节”运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宏观控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开展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工作。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储存”,在控制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的流向,纠正收支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支持和促进事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继续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和银行等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应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而尚未实行的事业行政单位,要尽快将其纳入财政专户中来。有条件的地区,应要求纳入“专户储存”的单位在银行开设收支两个帐户。尚未开展“专户储存”的地区,应抓紧制定办法和措施,做好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把“专户储存”工作开展起来。对纳入“专户储存”的资金,要认真审核其收支,坚持按规定收取,按规定使用。对“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可在保证存款单位所有权和及时用款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原则进行有偿融通,用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改造和临时性资金需要,但不得用于基建项目。
二、做好国营企业预算外资金的计划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通知》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探索、制定出一套对国营企业预算外资金“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办法,做到既能适应企业改革、搞活的需要,又有利于加强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金的宏观控制和监督。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计划管理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有效的计划管理,对企业各项专项基金的提取标准、比例、开支范围、使用效益进行控制和监督,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帮助和指导企业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企业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