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注册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组织),按下列办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
联合组织实现利润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和在经济特区实行先纳税后分利办法的,由分得利润的原单位一并计算缴纳能源交通基金;不分利润或虽分利而未并入原单位仍留在联营组织继续投资的,可根据参加联营各方的经济性质,按有关征集规定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
联合组织提留的各种专项基金,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确定的所有制性质,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未确定所有制性质的,暂比照集体企业的规定办理。
(五)根据国家有关基建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对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和施工单位按规定提留的基建投资包干结余,除用于归还贷款和上交财政的部分外,单位留用部分(包括上交主管部门部分)应征集能源交通基金。
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
为了统一征集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并与国家预算管理办法改革相适应,特对行政事业单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按总额计征。
(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不属于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入计征。
(三)财政部门拨给部分事业经费和对能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经费尚未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其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税金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抵顶国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计征。
(四)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计征。
(五)对有特定用途、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事业收入,如养路费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和房产管理收入,按以下办法计征:
1、养路费收入,按收取总额计征;
2、市场管理收入,按扣除支付雇用临时工人头经费后的数额计征;
3、房产管理收入,暂按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