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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异议一般由申报部门处理,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解决异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异议方。限期一上月内提供有关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被异议方未予答复,请奖项目撤销;异议方未予答复,视同放弃异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请奖者提出异议,应如实地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并应写清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需要保密可注明。发现诬告他人者经查明属实,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对重大异议的处理意见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国家星火奖的奖励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条 请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均应在请奖项目中直接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其限额为:
  星火科技奖     主要完成单位:    不得超过五个
            主要完成者:     不得超过五个
  星火人才培训奖   主要承担单位:    不得超过五个
            主要承担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管理奖     主要完成单位:    不得超过五个
            主要完成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优秀青年奖               一人
  星火示范企业奖   示范企业        一个
            主要技术依托单位:  不得超过三个
            主要代表人:     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十一条 《办法》十条中“精神奖励”指: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荣誉证书。“物质奖励”为奖金、奖品。奖金额度根据技术水平、示范作用、经济效益确定,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第三十二条 省、市级星火奖励的奖金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由地方财政支出。获国家奖励,颁发奖金时,对获奖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留作省、市级星火奖励基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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