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采取聘任制,经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由国家科委主任聘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评审委员会另行决定人选,报国家科委主任聘任。
第十九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领导全国星火奖励工作,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
2.审定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
3.指导省、市级星火奖评审工作。
4.提出并决定关于改进国家星火奖的措施和建议。研究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1.听取申报部门选定人员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可采用录像、幻灯、图表、照片等形式,必要时可要求请奖励 者直接答辩。
2.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3.对申报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评审委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参加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获奖。因故不能出席的评审委员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1.组织复核申报部门提交的报奖项目文件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2.组织筹备国家星火奖评审会议。
3.承办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
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选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送审。
2.与申报部门磋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为召开评审会议做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将申报国家级星火奖者的申报书和附件等全部材料报送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5.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
6.出版有关国家星火奖获奖项目和人员的公报。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星火奖经批准后,统一由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发布,即可授奖。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
《办法》第
十四条,在正式提交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前,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请奖项目名称、请奖者名单和申报部门。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异议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对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凡异议期内尚未解决的请奖项目,暂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