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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一、开发或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1.坚持技术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亲设备或新材料,开发出新装备或新产品,并稳定生产一年以上;
  2.提高劳动生产率;
  3.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和加工方法。
  二、经营管理
  1.管理机构精干、规章制度健全;
  2.主要领导者或决策者是依靠科技、尊重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开拓型企业家;
  3.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产品质量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5.培训工作切实可行。
  三、综合效益
  1.产品必须实现商品化并可进行技术推广;
  2.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二条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须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合格,方可申报请奖。
 第十二条 同一内容,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不能再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三条 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必须是获得省市级星火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从获得省市级星火奖者中择优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某一类奖,并组织初审、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星火奖者必须填写“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申报书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详见“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和“申报书填写说明”。
 第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是申报国家星火奖的基本技术文件,必须详细、如实、认真填写,否则不予受理。每一申报项目须填写十份申报书,报送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凡被择优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须向申报部门交纳申报费,集体申报交六十元,个人申报交十元。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办法》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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