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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六条 根据《办法》四条,对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
  2.产品可以进行技术推广并提供工艺技术、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
  3.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根据《办法》五条,对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和个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培训适用的先进技术以及振兴地方经济所需的种类专门技术,现代管理知识;
  2.培训形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示范性;
  3.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八条 根据《办法》六条,对申报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个人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为各级星火计划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评价、预测、立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成果,经实施检验确实可行;
  2.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产生了重要影响;
  3.已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根据《办法》七条,对申报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从下列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请奖者年龄一般要求在三十九周岁以下;
  2.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带头人;
  3.用科技共同致富,不断更新、推广技术;
  4.已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根据《办法》八条,对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企业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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