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科委关于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若干条款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8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1988年1月3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星火奖已取消)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八七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十七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适用的先进技术”应从四个方面衡量:1.经济因素;2.社会因素;3.自然条件;4.接受技术能力。
第三条 本
《办法》第
二条中奖励的范围重点可分为十个方面:
一、农、林、渔、牧、土特产的综合利用、贮运保鲜及加工配套技术;
二、村镇建设或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
三、小矿产采选及系列产品开发;
四、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或推广应用;
五、大工业配套产品的开发;
六、区域综合开发;
七、生产装备的开发;
八、人才培训;
九、实施“星火计划”中的管理工作;
十、其他。
第四条 在贯彻执行本
《办法》中,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反对本位主义、平均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第二章 获奖标准
第五条 本
《办法》按技术水平、示范作用、效益大小进行综合评定。下面按奖励类别分述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