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科委关于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若干条款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8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1988年1月3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星火奖已取消)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八七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适用的先进技术”应从四个方面衡量:1.经济因素;2.社会因素;3.自然条件;4.接受技术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二条中奖励的范围重点可分为十个方面:
  一、农、林、渔、牧、土特产的综合利用、贮运保鲜及加工配套技术;
  二、村镇建设或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
  三、小矿产采选及系列产品开发;
  四、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或推广应用;
  五、大工业配套产品的开发;
  六、区域综合开发;
  七、生产装备的开发;
  八、人才培训;
  九、实施“星火计划”中的管理工作;
  十、其他。
 第四条 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反对本位主义、平均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第二章 获奖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按技术水平、示范作用、效益大小进行综合评定。下面按奖励类别分述奖励标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